北方农业学报 ›› 2003, Vol. ›› Issue (B12): 22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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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斯登[1] 李维义[2] 丁爱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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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八十七条第三款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近些年.我感到现行的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与新形势的要求尚有较大的差距。执法机构政事企不分,既搞执法,又搞经营,而且多机构多类分散执法,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规模性差,手段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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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斯登 李维义 丁爱玲. 建立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努力开创农业行政执法新局面[J]. 北方农业学报, 2003, (B12): 22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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