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与饲料科学 ›› 2001, Vol. 22 ›› Issue (3): 39-39.doi: 10.12160/j.issn.1672-5190.2001.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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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有关条款之我见

高二友[1] 景建国[1] 王鹏舞[1] 石琳[2] 左晓英[3]   

  1. 内蒙古伊盟达拉特旗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内蒙古,达拉特旗014300[1] 内蒙古伊盟达拉特旗兽医工作站,内蒙古,达拉特旗,014300[2] 内蒙古伊克昭盟农牧学校,内蒙古,达拉特旗,014300[3]
  • 出版日期:2001-06-20 发布日期:2001-06-20
  • 通讯作者: 高二友

  • Online:2001-06-20 Published:2001-06-20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我国动物防疫工作的一部根本大法,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动物防疫事业的高度重视,也标志着我国动物防疫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管理轨道.它的施行,对控制动物疫病传播,保护畜牧业健康、持续、快速地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从笔者执行本法3年多的实际操作来看,遇到诸多问题,给工作带来很大的阻力,认为其可操作性不如已废除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及其配套法规,归纳有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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